案例提示:收到货物验收后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当事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拒绝接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
2008年7月,河北衡水的周某花了18万元,从当地的富农农机公司经销部购入一台“富农牌”半喂式联合收割机,然而从8月份投入使用之后,收割机就不断出毛病,连续出现了几十起质量问题,而且有些机械部件坏了以后,厂家的售后服务及维修技术都跟不上,甚至有的配件连厂家都不能提供。
经过多次修理也没有解决实质性问题,无奈,周某就找到了销售部,要求销售部给自己换一台新的收割机,或者尽快办理退款。对于周某提出的要求,销售部认为该机型在市场上是成熟的产品,出现问题是因为厂方“三包”服务不到位,配件供应不足,维修人员的技术素质不过硬,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较差导致的,所以他们会帮助周某和厂家进行协商。同时,周某从销售部获悉,出现问题的收割机不只他一家,而是有其他三四个农民购买的收割机都出现了质量问题,于是,周某更加相信是厂家的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对购买的收割机做退货处理。
销售部感觉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就及时将这个问题反映给富农农技公司,同时派出了几个技术专家到衡水处理问题,不过最后得出的结论让周某很是失望:富农农技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履行“三包”规定,故障频出是由于有些用户使用不当,未按产品使用性能要求操作,缺乏对产品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护和保养。同时富农农机公司表示,将在以后进一步改善服务工作质量,继续在各区域派出专业服务人员,充分做好服务配件的保障。不过对于农民提出的退货的要求,富农农机公司则没有任何表示。
除了没有为周某等几个农民办理退货,在富农农机公司向购机农户做出提升服务质量的承诺后,并没有在后续的农忙季节改进售后服务质量,解决收割机故障频出和维修难等问题。当地农机部门也认为,此种机型故障率偏高,属于不正常现象。无奈之下,周某等几位机主于2009年7月,分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富农农机公司的买卖合同,退回所购的收割机。
2010年6月,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开庭审理前,河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受法院委托,在衡水市分两次对收割机进行了小麦作业性能测试,检验报告认为受检机器的安全性能、作业性能和故障评定均存在不合格项目。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富农农机公司卖给周某等的收割机属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退机返还购机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机协议。
就案说法:及时行使合同的解除权。现实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合同纠纷的情况非常多见,合同的当事人往往通过协商来解决,但当协商不成时,或者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采取这几种维权方式固然可以,但是对于一方当事人(因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来讲,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可能会受到合同管辖权的条款限制,同时还要先行缴纳诉讼费用。因此,当出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因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买受方)完全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以赢得更大的主动权。
1、买受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向出卖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出卖方时解除。出卖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买受方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方承担。
3、合同解除后,买受方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出卖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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