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机局(农委),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农机化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修订了《广西农机化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农机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将新修订的《广西农机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8年4月25日
广西农机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机化项目管理,促进我区农机化科学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自治区农机局组织申报和安排,列入国家或自治区财政资金扶持的农机化项目,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除外。
国家、自治区及其有关部门对项目另有管理办法的,主从该管理办法、参照本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管理。
第三条 广西农机化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务求实效。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四条 广西农机化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计财)负责统筹项目管理工作:1.召集年度项目论证会,拟定年度项目方案并报自治区农机局领导审核;2.汇总年度项目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形成共识后报自治区农机局局长办公会审定;3. 组织项目论证会,汇总编制年度农机化项目预算;4. 编制上报文件报送项目预算;5.组织编制、印发项目申报指南;6.组织项目评审;7.根据项目评审意见上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8.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下达项目计划;9.管理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10.监督项目资金使用;11.根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验收;12.汇总上报项目总结材料。
(二)局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项目有关工作: 1.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草案;2.开展项目初选(筛选)工作,编写项目预算草案;3.提出年度项目方案草案;4.编制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审核项目实施方案;5.指导有关项目实施;6.开展相关项目培训、宣传;6.参与项目验收;7. 编写项目总结材料。
(三)局绩效办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考评(考核)工作。
(四)自治区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开展项目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工作,拟定技术规程、标准。
(五)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农机化项目监督管理工作:1.组织项目申报;2.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3.组织、监督指导项目实施;4.落实相应的市级财政配套资金;5.监督指导项目资金使用;6.按照要求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汇总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下达
第五条 项目申报、评审与下达一般按如下程序执行:自治区农机局印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意见)→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申报材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初核上报→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上报→自治区农机局有关处室、站(校)汇总筛选→组织项目评审(或审定)→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计财)汇总上报→自治区农机局局长办公会审定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纳入年度预算→自治区农机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文件→印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审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按申报指南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全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从事农机化管理、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试验鉴定、农机安全监理、农机化教育培训、农机化质量监督,以及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机研发等等的组织和个人,可根据申报指南或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申报广西农机化项目。
第七条 农机化项目立项应当经过评审(或审定)。未经评审(或审定)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八条 项目评审(或审定)是指由自治区农机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评审资质的机构,按规定程序对申报立项的农机化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评审组组长由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计财)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指定一名专家担任;成员为3人(含3人)以上单数,由计划财务、监督管理、科教质量、技术推广、科研鉴定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九条项目评审应当以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择的原则。
第十条 项目评审采取集中评议(含复议)、实地考察、咨询答辩等形式,注重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方案的可靠性、效益分析的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等方面。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指拟立项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机产业政策和农机化发展目标,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具有全局性、跨区域性、公益性和示范引导性,受益范围广和推广价值大。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机构资格、人员、财务状况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符合立项要求。
(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是指项目规划布局合理、技术工艺流程可行、设备选型配套、技术参数科学、主体工程以及辅助工程合理。
(四)投资方案的可靠性是指投资估算准确,资金投向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等。
(五)效益分析的合理性是指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预测客观、合理。
(六)申报材料的规范性是指文本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附件、附表、附图齐全等。
第十二条 根据上述评审内容,制定项目评审方案,作为农机化项目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准备、集中评议(含复议)、实地考察、咨询答辩、形成评审结论等。
(一)评审准备是指针对项目特点,拟定评审方案、选择评审专家并组织培训等工作。
(二)集中评议是指在专家独立审阅项目申报材料、提出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组集中讨论,形成评议意见。
复议是指专家组根据项目申报单位对集中评议所提问题提交补充材料的再次评议。
(三)实地考察是指组织专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核实等活动。
(四)咨询答辩是指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根据专家质疑的问题,由项目建设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答疑。
(五)形成评审结论是指专家组根据集中评议、实地考察等结果,对每个项目作出综合评价,形成结论性意见以及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结论分为项目可行和项目不可行。
(一)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必要性充分、项目申报单位合规、技术方案可行、投资方案可靠、预期效益合理、申报材料规范等。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可行: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的;
2.项目建设必要性不充分,或者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立项条件的;
5.农民不能从中直接受益的;
6.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的;
7.其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
第十五条 评审结论为可行的项目,自治区农机局给予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文件。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项目实施。已经批复列入年度预算并下达的项目,项目的实施单位要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含经费开支计划),开展项目实施工作。项目经费开支计划必需符合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项目实施方案中财政资金使用范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施工、设备采购、签订合同和竣工验收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七条 重大农机化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领导负责制和项目法人(个人)责任制。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单位、实施单位要层层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自治区农机局、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各明确一位处(科)室(站)领导作为该项目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法人(由个人承担的为个人)对项目申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及建成后运行管理全过程负责。
第十八条 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自治区农机局下达项目后1个月内实施项目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实施的,应向自治区农机局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5个月。对下达项目计划后,既不实施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5个月的,自治区农机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项目计划下达部门取消其项目建设资格,收回已下达财政资金,3年内不给该实施主体安排农机化项目。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计财)和有关处室(站),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计财)每年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项目资金投资较大的项目,要对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追踪调查。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机化项目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计划使用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年度项目计划执行不力,项目建设违反程序,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内容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其他查证有严重问题的农机化项目,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将停止拨款;问题严重的,追缴已拨款项,3年内不给实施单位安排农机化项目,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的,1年内不给该市安排同类项目,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所在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底要形成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于12月底前报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计财)和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实施情况报告应对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项目实施方案逐项陈述。自治区局办公室于次年初汇总项目实施情况上报财政厅并通报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第五章项目专家库建立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农机化项目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项目专家是指实施农机化项目评审、验收所需要的农机、农艺、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机系统管理人员。
项目专家的选择,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在评审、验收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业务能力强、专业技术精,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熟悉国家、自治区农机化发展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三)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验收任务;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审、验收意见,并且对评审、验收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项目评审、验收工作纪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专家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解聘、向所在单位通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事业经费中,安排与项目评审、验收工作相适应的必需的经费,保障项目评审、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在项目评审、验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向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影响专家的结论。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广西农机化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指导意见规定的时间完成后1个月内,自治区农机局组织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实施单位应收集好有关资料并按照以下顺序归档:经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合同管理文件、财务资料(帐册、凭证、报表)、项目实施效果、项目总结等。
项目实施效果含图片、专家论证材料、实施项目形成的技术操作规程或标准等。项目总结应对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逐一陈述。
项目资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留存,项目资料应复印3份(实施单位为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复印2份),待项目验收后分别送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计财),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留存。
第三十一条 广西农机化项目验收内容:
(一)项目总体完成情况。项目实施的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时间等,是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实施指导意见组织实施。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帐独立核算、入帐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或审核手续。
(四)档案资料情况。项目批准文件、合同等各项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五)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国家、自治区财政扶持资金安排的农机化项目,由自治区农机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应将验收结论和项目资料复印件送达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计财)备案。
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如需进行现场验收的,可根据农时等情况确定验收时间。
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委托自治区农机局有关处室、局属单位或第三方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组组长由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指定一名专家担任。成员为3人(含3人)以上单数,由财务、农机化技术、管理、鉴定、科研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三十五条 验收方式可视项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进行。验收结束后应填写广西农机化项目验收表(详见附件);验收表一式四份,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各1份。
需要对项目作出绩效评价或征求意见的,还需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或问卷调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应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验收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验收表内备注栏注明。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深入细致、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后再验收或不通过验收。整改后再验收项目可在整改完成后,由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由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计财)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再组织验收一次;再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或实施指导意见确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审批(或审核)同意对项目实施方案有关内容和指标进行较大调整的;
(四)项目执行超过实施规定时间,而又未获得延期验收批准的。
第四十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应在验收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材料(含验收表)整理装订成册,分别报送自治区农机局、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再验收的项目,应在验收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表报送上述单位。项目验收不通过的,3年内不给项目实施单位安排农机化项目;项目整改期间,不给项目实施单位安排新的农机化项目。
第四十一条 每年广西农机化项目实施情况,由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负责汇总,自治区农机局于次年初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农机局此前印发的有关农机化项目管
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本办法。
附件:广西农机化项目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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