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机办〔2018〕95号)要求,市农机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河池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相对《河池市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实施方案有一些新的调整和要求:
一、调整补贴机具种类
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由“10个大类34个小类82个品目”调整为“15个大类,39个小类,113个品目”。
二、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
“2017年在全区范围内对轮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水稻联合收割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实行中央补贴资金敞开补贴。”调整为“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甘蔗、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三、明确补贴机具应具备的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补贴范围内产品,同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明显位置须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调整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由2017年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调整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家庭农场、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五、提高补贴资金最高限额
2017年“补贴对象个人在实施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超过10万元的除外);在实施年度内,从事甘蔗种植生产经营的购机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最高限额分别为:规模种植大户2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500万元,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00万元;其他非从事甘蔗种植生产经营的规模种养大户为1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为300万元,农业企业为500万元。”调整为“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最高限额分别为:个人及规模种养大户5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1000万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2000万元。从事甘蔗生产经营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买甘蔗生产机具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六、明确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范围
1.4行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水稻种植大户(种植面积200亩及以上)购买的,自治区配套资金按照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其余对象购买的,自治区配套资金不累加补贴。
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
3.150马力及以上轮式拖拉机: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20%累加补贴。
4.甘蔗收获机: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最高限额为25万元。中央资金补贴额≤25万元的,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100%累加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25万元的,自治区配套资金按25万元累加补贴。
5.300马力以上自走式粉垄深耕深松机:自治区配套资金补贴10万元/台。2018年安排自治区配套资金不超过500万元,2019年和2020年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七、对经销企业的约束
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准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和购买的机具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八、改变补贴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简化手续
为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简政放权、明确职责,2018年补贴方式由“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调整为“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要求县(区)农机局应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依次完成现场查验申请者资格、核验机具、上传人机合影照片、登记建档、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
补贴操作流程如下:
1.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并对其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对于所销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如实出具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补贴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相应金额),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标注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
【说明:购机者要到正规补贴产品经销商购置补贴机具,保证机具质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鼓励非现金交易,可查询资金交易往来,保护购机者合法权益。经销企业出具发票时,应注明补贴金额,购机者如增加配置,要督促经销企业注明增加的配置及相应金额,保证补贴机具价格公开透明。】
2.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也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区)农机局或县(区)派出的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配合做好机具核验工作。
购机者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分别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去农机局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说明:购机者可在户口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申请补贴资金,也可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派出的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在哪个县办理补贴,就算那个县的任务。】
3.补贴机具核验。各县(区)农机局对购机者资格及所购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县(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
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携带的果蔬烘干机、粮食烘干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网箱养殖设备,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等机具设备,申请者可预约农机局上门核验。农机局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
对于核验合格,拟给予补贴的机具,具备喷印条件的应喷印补贴机具编号标识。
【说明:无法移动的大型固定机具设备必须在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按要求核定补贴数量。绝不能在未安装情况下办理补贴手续。】
4.补贴资格确定。各县(区)农机局对购机者所购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在补贴资金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照到农机局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农机局、财政局共同确定。
购机者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单次申请补贴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各县(区)农机局集体讨论决定;超过100万元的,由各县(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各县(区)农机局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1)在发票原件背面签注“已验机”标记,在购机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签注“已核,与原件相符”标记及经办人姓名、日期;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者、机具、补贴等相关信息,上传购机者身份证、头像、人机合影、铭牌、购机发票等图片;
(3)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签字;
(4)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银行账号(不录入系统);
(5)将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连同《申请表》(1份)等材料交给申请人。
5.补贴信息公示。各县(区)农机局对拟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名单,须在其所在的村或乡镇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同时在广西农机化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公示的信息须拍照或取样留存备查。
【说明:根据河池市实际,拟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名单要在其所在村或乡镇公示7天以上,同时在广西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并拍照或取样留存备查。】
6.提交结算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区)农机局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存折账号)、《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汇总送县(区)财政局审核。
7.补贴资金兑付。县(区)财政局对农机局送来的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由本级或通过乡镇财政所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的银行账户上。不得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机局账户,由农机局向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
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区)农机局每月向财政局提交1次补贴款结算材料,财政局每月进行1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各县(区)农机局要将已兑付补贴资金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说明:补贴资金结算必须由财政局划拨到购机者的银行账户上,不得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农机局账户,禁止农机局直接向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安装类、设施类等补贴机具,必须安装好并正常使用一段时间后,方可兑付补贴款,禁止刚安装完毕尚未使用就兑付补贴款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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